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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龙泉保洪货运部:(纳税人识别号:92530425MA6M582K3H)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和顺街52号 )发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户)于2019年1月21日领用《云南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三联无金额限制版·190mm×101.6mm)》在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丢失开具过得发票存根联16份,发票代码为153001914001,发票号码为01440343-0144035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情况说明
3.询问(调查)笔录
4.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2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易门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易门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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