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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各建筑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和人员、建设或装修装饰业主、处置场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流程,保障城乡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及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全县区域内,建设施工单位、个人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拆迁、修缮以及居民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和消纳处置活动。
二、名称界定
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备案与核准
全县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各类项目施工、建设、装修、装饰的相关责任人,需遵循“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应在开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辖区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证明。
县城建成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报备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监管,其他地区的建筑垃圾报备属地乡镇街道备案监管。
四、源头管控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居民在产生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禁止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消纳、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已核准运输的建筑垃圾,须统一倾倒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
五、规范运输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易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运输车辆核准管理,未经核准管理的任何车辆不允许运输建筑垃圾。在运输建筑垃圾时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证明,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和处置场所运行,禁止无证运输、超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上路行驶。严禁沿途抛撒滴漏、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如交由未经备案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发生违法倾倒行为的,依法对倾倒人员处罚的同时,将依法对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规范处置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环保要求,具备完善的排水、消防、降尘等设施。消纳处置场所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进入场所的建筑垃圾进行检查、建立台账,并按照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七、执法检查时间
2025年6月15日起。
八、执法检查措施
易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核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4.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易门县建筑垃圾处置地址:螃蟹箐建筑垃圾处理场。小量零星建筑垃圾可运至易门县建成区垃圾转运站(朝阳路696号)。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共同遏制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和处置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易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7-6166366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77-6181786
易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877-4861144
易门县交通运输局0877-4961505
易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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